維持生命的治療與 DTC:14 小時規則詳解

維持生命的治療: 為維持重要生命功能所必需的治療,每週至少需要進行三次,且總療程時間(含準備、施行與必要恢復)平均每週至少達到 14 小時。此療法不應被預期能恢復受損的功能。

如需完整的 DTC 概述,請參閱我們的 Complete Guide to the Disability Tax Credit in Canada

欲進一步了解維持生命的治療如何符合 DTC,請造訪 我們的糖尿病與維持生命治療頁面


維持生命治療與其他類別的差異

與其他九項 DTC 功能類別不同,維持生命治療並非以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限制為基礎。此類別承認某些醫療狀況需要持續且耗時的治療僅為維持生命 — 而這種療程負擔本身即構成嚴重障礙。

在此類別中最常見的合格病況為 第一型糖尿病 需仰賴胰島素治療,但任何符合條件的療法皆可適用。


14 小時規則

CRA 要求維持生命治療的總耗時平均每週至少 14 小時。此時間包括:

組成項目 計入項目
準備 收集用品、校準設備、準備藥物
施行 療程本身(注射、輸注、洗腎療程等)
恢復 直接歸因於療程之必要恢復時間
監測 為安全施行療程所需的相關監測活動(例如胰島素治療之血糖監測)

對於需仰賴胰島素的糖尿病,CRA 已確認下列活動可計入 14 小時的計算:血糖監測(含連續血糖監測器的管理)、與胰島素劑量相關的碳水化合物計算與餐食規劃、胰島素劑量計算、注射或輸注部位的管理,以及低血糖的監測與處理。


常見合格病況

下列病況常見於「維持生命的治療」類別下合格。點選任一病況以查看詳細指南:


合格醫事人員

用於維持生命治療的 T2201 必須由下列其中一位專業人員填寫:

  • 內分泌科醫師
  • 執業護理師
  • 腫瘤科醫師
  • 腎臟科醫師

常見問題

第 2 型糖尿病是否符合資格?

若個案因第 2 型糖尿病須接受密集胰島素治療且達到每週 14 小時的門檻,則可能符合資格。僅以口服藥物控制的第 2 型糖尿病通常不會在此類別下合格,但若造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的重大限制,仍可能在其他類別下符合資格。

運動是否計入療程時間?

不會。CRA 不將運動、飲食管理(胰島素劑量所需的碳水化合物計算以外)或一般健康促進活動計為維持生命治療時間。

我可以同時在維持生命治療與其他類別申請嗎?

可以。如果您的病況同時導致基本日常生活活動(如行走、心智功能)有重大限制,您可以在多個類別下申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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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資訊僅供教育用途。CRA 為最終資格判定機構。最後更新:2026 年 2 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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